2007年11月27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向核电业主公司和有关省市发送了《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合乐彩票登录:进一步加强核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核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在核电工程项目选定厂址前,核电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或筹建单位应研究编制《核电厂址区域核应急初步方案》,在征询核电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备案。
二、在核电工程项目申报核准前,核电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完成《核电厂址区域核应急方案》,在征询核电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查。
三、拟在边境地区建造核电工程时,按照我国签署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与《核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还应考虑潜在核事故对境外的影响与可能涉及核应急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问题。核电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或筹建单位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析核电厂放射性越境释放的可能性与对境外(包括海域界外)的可能影响,提出应对方案,在选择厂址时,征询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意见。
通知还对《核电厂址区域核应急初步方案》和《核电厂址区域核应急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了规定。
引自: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