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委员会3日出台的立法建议,为了加强对欧盟境内核废料的安全管理,成员国应在新立法生效后的4年内提交本国处理核废料的具体方案,包括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建造、管理地下深埋设施,以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考虑到一些欧盟成员国国土面积较小,恐难找到合适的深埋地点,立法建议允许成员国相互之间共用深埋设施,但禁止把核废料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建议还指出,新立法应适用于核电站使用过的核燃料、放射性废料以及医用和科研用核废料。
核能利用在欧盟内部一直受到争议。为满足本国能源需求,以法国为代表的部分成员国主张大力发展核电,而以奥地利为代表的部分成员国拒绝发展核能,它们的一个重要担忧就是核废料处理难题。
目前,欧盟境内共有约140座核电站,分布在14个成员国,每年产生的核废料约为7000立方米。此外,意大利和波兰也已计划建造核电站。核电约占欧盟电力供应总量的三分之一。
但是,迄今只有法国、瑞典和芬兰这3个欧盟国家有建造永久性核废料处理设施的计划,目前大部分核废料均存放在临时性设施中。为了减少境内处理的风险,一些欧盟国家还把部分核废料出口到远离自己的非欧盟国家做深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