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省环保局获悉,《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规划,到2010 年,我省将减排二氧化硫5.6万吨,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天数超过292 天的重点城市将达到13个。同时,针对大畈核电站建设的需要,我省还将兴建核电安全指挥中心。
规划改造10个循环经济园区
按照规划,预计到2010 年,全省重点流域和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基本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
为此,我省将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加快武汉市东西湖区和青山区两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轻纺、汽车6 大行业为重点,实施一批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项目,建成100 家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规划、建设、改造10 个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业(农业)园区。
环评不过关不准开工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重点区域,严禁兴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没有环境容量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准开工,在建项目环保设施不配套的一律不准投产。
将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在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清江、梁子湖、四湖流域等重点流域,建立跨区域综合协调机制和环保执法监督机制。
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探索生态补偿机制,重点在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研究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和措施,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引自:中国能源网站消息